王珩律师亲办案例
力辩,抢劫、强奸、强制猥亵妇女案辩护获成功,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来源:王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9
浏览量:970

本案件经过刑事立案拘留、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检察院审查起诉再到法院开庭审理关押了八个多月,而能在已移送法院起诉并且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后还能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在目前的中国刑事司法环境下,着实不易。本律师也能意识到检察院、法院的那一份坚守,承载了不少艰难。案件最终如此结果,本律师在深感辛苦之余最终也深感欣慰。作为法律人,本律师示以法律和正义的尊重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丰刑初字第720

公诉机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9875月21日出生于山西省安泽县, 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安泽县府城镇 号。因犯抢劫罪于2009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三千元20111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强奸罪、 抢劫罪2013921曰被羁押,同年1029曰被逮捕, 现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丰检公诉刑诉〔2014455号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 于20143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因案件涉及个人隐私,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丰台区 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繼涛及 其指定辩护人王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3330日22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 台区新发地中央市场东二门西侧女厕所内,釆取威胁、殴打等 手段,将被害人孙某某从厕所内拖出,带至厕所后面的空地上, 釆用殴打的方式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阴道擦拭棉签基因分型为混合结果,包含***的等位基因。

( ) 201381823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 台区花乡桥东公交车站南侧绿化带处,釆取捂嘴、拉拽的方式 将被害人孙某某拖入小树林中,并釆用言语威胁、击打头部等 手段,当场抢劫孙某某白色三星手机一部,钱包一个内有现 金100余元)。被告人***在劫取到财物后继续将被害人孙某 某拽至树林深处,强行抚摸被害人胸部对被害人进行猥亵, 在被害人大声呼救后,将被害人打晕后逃走。

(20139423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台 区花乡桥东公交车站过街天桥西侧10米处,釆用搂住脖子、言语威胁、拉拽的方式,将被害人张某某拖入路边的草丛中,并 釆取威胁、殴打的手段,将张某某蓝色米奇挎包抢走,内有身 份证、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500元。后被告人***欲将被害人 张某某拖入草丛深处,因被害人大声呼救未果后逃走。

(201392023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 台区花乡桥东公交车站南侧小花园内,釆取捂嘴、拉拽的方式, 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入树林中并釆取语百威胁、击打头部的手 段,抢劫张某某小米牌Ml型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60元。经 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在劫取到财物后,被告人***将被害人张某某拉入树林深处强行扣摸被害人胸部、阴部,强行亲吻被害人嘴部、胸部,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在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后逃走。

被告人**20139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 抓获。

针对起诉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

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 关认为,被告人***无视国法,使用暴力,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使用暴力强行对两名女性被害人进行猥 亵;使用暴力三次在深夜劫取单身女性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 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指控其所犯强奸犯罪, 其系强奸未遂;对指控的抢劫被害人***抢劫、强制猥亵

起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事实,当庭认可强制猥亵孙某某 的事实对抢劫孙某某的事实不予认可。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 是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系因家庭贫困而犯罪,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201333022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 台区新发地中央市场东二门西侧女厕所内,釆取威胁、殴打等方式将被害人孙某某从厕所内拖至厕所后面的空地上,强行与孙某某发生性关系。经鉴定,被害人孙某某阴道擦拭棉签基因 分型为混合结果,包含**的等位基因。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我是新发地市场收费管理员,2013330日晚上我在新发地市场东二门值班大约 22时许,我一个人去上厕所,我当时和我男朋友***正通着 电话,正上厕所时,灯突然灭了,有一个男子开门进来上来就捂着我嘴说别出声,出声就杀了你”。我当时手里拿着手机 还没挂他就把我手机关机,之后就强行脱我裤子。我就一直挣扎,他把我裤子脱到膝盖以下,我当时害怕没敢出声他让我趴下我也没听他的。他就一只手捂着我嘴,一只手往厕所外拽我,在厕所门口时,我叫了两声,他又威胁我说别出声, 出声就杀了你。他一直捂着我嘴,把我拽到厕所后面空地,并用拳头使劲打了我头部后脑处两拳,我就晕倒在地下。当时有那么一点意识,感觉那男子用生殖器插入我的阴道里了,但是我感觉他应该没有体液流出来。在这过程中,他还翻我身上的兜。这时,我感觉有人叫了一声,强奸我的男子听见了就跑,我听见来人的声音就是我的组长***,还听见两人打起来了后来等我恢复清醒时,我已经被抬回东二门收费室了。后来听 组长说那人跑了,没抓到。该男子没有携带凶器。我的手机不见了,应该是拖拽我的时候掉在地上了,手机是白色三星18258 型,是前两天购买的,价值1300元。我身上没有伤,就是头有 点疼。我当时上身穿蓝黑色棉服,下穿蓝黑色西裤。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就是2013330日在丰台区 新发地市场东二门西侧厕所内威胁、殴打并将其拖至厕所后空 地将其强奸的人。

2、证人***证言:20133302250分许,我在大兴区高米店暂住地给我女朋友孙某某打电话,突然我听到 电话那边发出尖叫的声音,还有一个男子说话的声音,之后电话就挂断了。我再次拨打电话时,她的电话巳经关机了,我担心她出事,就给市场办公室打了个电话,同时也拨打了派出所 的电话。收费组上班的时候不让打电话,她给我打电话时说是上厕所了。在电话内,我听到的只有尖叫声,还隐约听到一个 男子的声音,让她别叫了。

3、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们当时在东一门管理室 上班,大约2240分左右孙某某一个人去厕所。23时许我接 到市场办公室电话,称接到孙某某老公的电话,说听见孙某某的尖叫声,让我去看看孙某某是不是有意外。打电话的是一个女的,叫什么名字不清楚,是办公室值班的。我赶紧叫着另一个值班的管理员***一起去厕所看看,当时我们看见厕所灯 是灭的厕所没人,我喊了孙某某几声,也没人回答,*** 就回去喊别的管理员了,我就往公厕后边找孙某某,看见厕所 后边有两个人没看清楚是谁一个躺地下,一个站着,我感 觉就是孙某某,这时那个站着的男子骂了我一句就扑向我照 着我嘴打了我一拳,我们俩就扭打在一起,过了一分钟,该男 子就往南跑了。这时我就到躺着的人身边,那就是孙某某,她 当时昏迷着。这时我们的同事就都过来,把孙某某抬回收费室 了。当时孙某某穿着工服,深蓝色的棉服和深蓝色的西裤,棉 服是敞开的,她的裤子没掉因为抬她时也没看见有人给她提裤子,当时她就是昏迷,叫也不说话。我没看出来她有外伤。 是否被强奸,我看不出来,她也没说话。我当时就看见她外面 的棉服是敞着的,里面的衣服没注意。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就是2013330日在新发地 市场东二门西侧厕所后面与孙某某在一起的男子,该男子听到其声音后与其扭打在一起,后该男子逃跑。

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新发地市 场东二门公厕旁,新发地市场位于京开高速西侧。东二门公厕 位于新发地市场内东北侧。公厕门朝西,为双扇双开木质玻璃门,房门呈打开状。进门为洗手间,洗手间南侧为女卫生间, 女卫生间南侧由东至西依次四个便池,其中东数第二个便池门呈开启状。东二门公厕西侧为一条通向东二门的南北马路,其北侧、南侧、东侧均为绿地。中心现场位于东二门公厕东侧绿地上。

5、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证明:在排除 同卵双胞胎和其他外源性干扰的前提下,支持送检07(***嘴部拭子)号检材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3 (孙某某右手拭子)、04 (孙某某嘴部拭子号检材为孙某某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支持送检06(孙某某内裤)号检材上精子为**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05 (孙某某阴道擦拭棉签)号检材基因分混合结果,包含***的等位基因。

6“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孙某某被 强奸案的接报警情况。

7、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年春节后的一天晚上 10时左右,我在新发地一厕所方便完出来遇见一个女子用手机 照亮正往里边走,周围没有人,我一时冲动就走到女厕所推开门,这个女子看见我进来就喊,我就让她别叫,用手捂住她的嘴,把她从厕所拽出来,刚拽出来她就扒开我的手喊叫,我就吓唬她至于说了什么我记不清了。然后把她往厕所的一边拽, 但她还是喊来人啊,我一着急就用手打了她的后脑勺附近一下, 这个女子就直接坐到地上了应该是装晕。然后我就把她拽到 厕所后边,当时这个女子上身穿深色棉大衣,因为厕所后边没 有灯我没有看见衣服的颜色当时我没有动她上衣我就把她的裤子往下脱脱到大腿的时候,我又把自己的裤子往下脱将阴茎掏出来但因为紧张没有硬起来,没有将阴茎插到这个女子的体内就射精了。这时我看见一个男子过来,我就站起来想跑, 但这个男子朝我喊,我就朝他的方向过去,这时这个男子用拳 头打了我肩部一拳,我也还手打了他一拳用脚踹他,打完我 就跑,这个男子没追上,之后我就跑掉了。我记得她的手机应 该是扔到一边的草丛里了,我没有拿她的手机。我把这个女子 拽到一边,就是想和她发生性关系,但是我没有硬起来就把精 液射到外边了。

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出丰台区新发地市场东二门公厕旁边就是其实施强奸犯罪的地点。

(二)201381823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台区花乡桥东公交车站南侧绿化带处,釆用暴力、言语威胁等方式将被害人孙某变拖入小树林中,并当场抢劫白色三星手机 一部,钱包一个(内有现金100佘元)。在劫取财物后,被告人 ***强行抚摸被害人胸部,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后将被害人打 晕后逃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孙某变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8182320分许,我坐602路公交车到了北京丰台区花乡桥东站,我下 车后就沿着丰台区九洲花卉市场东侧小树林里的那条小路回 家,快走到头的时候,我听到身后有脚步声,我回头一看,一 名男子就上前捂住我的嘴,将我拽进了小树林,然后那名男子 就把我的手机和钱包从我的背包内翻出来了,然后对方继续捂 着我的嘴,将我拽向树林深处。之后对方就问我多大了,我说 自己23岁了,怀孕了。对方就问我是否真的怀孕了,我说我真的怀孕了,对方就将手伸到我的衣服里边摸我的胸,我就感觉不对劲,大声喊叫,对方就将我的口鼻捂住,我就使劲抠他的手,掐他,对方看我反抗,就用右手打了我左侧颈部两下,我就觉得头晕,对方还是一直捂着我的嘴,并说你别叫,你不叫了我就走,你要是还继续叫我就捂死你。我说我不叫了, 你赶紧走。之后对方就松开手,往九洲花卉市场东门方向走了。 我就起身回家了,当天晚上感觉不舒服,所以第二天才报警。 当时被抢走一部白色三星手机,具体型号不详,20138月初 2288元的价钱购买。被抢的亮面、咖啡色、15厘米左右方形 钱包里面有现金100元左右。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就是案发当时用手捂住其嘴,强行拉住其进小树林并将其手机和现金抢走的男子。

2、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现场位于玉泉营派出所管界内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外花乡桥东公交站南侧小树林 内,南四环向西可通向花乡桥,向东可通向马家楼桥。南四环 外环花乡桥公交东侧一个过街天桥,该‘过街天桥的小树林为中 心现场。

3、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证明:案发现场无监控录像及 被抢手机无法作价的情况。

4“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孙某变报 警及公安机关接处警的情况。

5、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8月下旬的一天晚 上11时左右在丰台区黄土岗周边的一个小公园内,当时我到 这个小公园边上小便,看见这个小公园路边有一个女子独自行 走,手里拿着一个白色手机,是触摸屏,我就从她身后跟着她, 估计是她听见我的声音了,她转身回头,在她回头的时候我也 走到她身边顺手把她手机给抢过来让她把钱拿出来,她手里 拿着一个包,说没有钱。这时有人要路过这里,我就把她拽到 边上的草丛和树底下,等路过的人离开我也就走了。因为我刚 生孩子,生活压力大不想给家里添负担,想弄点钱。就出来溜 达不知不觉溜达到这里,然后抢了这个女子的手机。

当庭供述:我在黄土岗周边的小公园猥亵了一个女的,我当时把她拽到树林里,强行抚摸了被害人的胸部,摸了一两下,被害人呼叫了但没有反抗。

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出丰台区南四环宜兰园小区西 北侧高铁桥西侧路边就是其抢劫白色手机一部的地点。

(20139423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台 区花乡桥东公交车站过街天桥西侧十米处,釆用威胁、殴打等方式抢走被害人***的蓝色米奇挎包,内有身份证、银行卡及现金人民币500元等物。后被告人***欲将被害人拖入草丛深处,后因被害人大声呼救逃离现场。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9423时 左右,我下班路过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外花乡桥东公交车站过 街天桥当时从过街天桥下来后向西步行了大约十米,这时我的脖子被人从身后搂住,然后我听到一个男子说你别喊,你要是喊,我就拿刀捅你。当时我很害怕,于是我就大声叫喊“救 命那个男子就将我拖拽到路边的草丛里,在此期间我的双膝 被擦伤了。当时我倒在草丛里,那个男子用手捂着我的嘴,并说你别喊,你把包给我。当时我说好,我把包给你”。于是就把身上挎的一个蓝色挎包给了那个男子,那个男子拿到我 的包后还是不走,继续将我往草丛深处拖拽,于是我就大声喊 叫救命”。后来那个男子看我大声叫喊拿着我的包沿着南四环 外环的辅路向东逃跑了。后来我看那个男子跑了,就起身往我 的暂住地跑,一边跑一边报了警。我被抢了 一个蓝色单肩背包, 包内装有我的身份证、银行卡一张及五百元现金。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就是案发时用手捂住其嘴,不让 其叫喊并抢走其蓝色米奇提包的男子。

2、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记录、工作说明、扣押、发还清单、 物证照片证明:涉案的蓝色包、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已发还 被害人***的情况。

3“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报 警及公安机关接处警的情况。

4、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8月底的一天晚上 12点左右我溜达到丰台区白盆窑附近一个桥,一个女子手里 拿着伞从桥上下来,手里提着一个包,我就跑过去让她把钱拿 出来,把这个女子往路边拽这个女子害怕,把她包给了我, 我拿着包就跑了,这个包里有钱包、充电器、身份证、银行卡 等。这些东西放在我住处被警察给拿走了。我害怕被过路的人 发现,所以我就把这名女子往路边拽了。

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出丰台区南四环花乡桥东公共 汽车站西侧路边就是其抢劫一个包,包内有身份证等物品的地 点。

(201392023时许,被告人***窜至本市丰 台区花乡桥东公交车站南侧小花园内,釆用威胁、殴打等方式 抢劫被害人张某某小米牌Ml型手机一部及现金人民币160元, 经鉴定:被抢手机价值人民币1100元。后被告人***强行亲吻、 扣摸被害人,对被害人进行猥亵,在遭到被害人的反抗后逃离 现场。

被告人***于201392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抓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害人张某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392023时 许,我打车到丰台区黄土岗花乡桥东公交车站下车,去九洲花卉市场内找我男朋友***,下车我就给***打了电话,告诉他我已经到了正往他那走。我走过天桥穿过一个小花园的时 候,我回头看见身后一名男子向我扑了过来,我大喊了一声他用手捂住我的嘴并抢走了我正在通话的手机,抢完手机之后 他就把手机关机了。他捂住我的嘴拉着我往小树林里面走,并让我把钱拿出来,我由于害怕就把挎包内的W0佘元钱都拿了出来,他接过钱问我你就这么点钱啊”。后来他就开始翻我的包也没有找到钱。他继续拉着我往小树林里面走并让我不要出声,后来我们就在小树林里面蹲了十多分钟,他一直用手捂住 我的嘴,期间我跟他说你把手机拿走,把手机卡给我”。他就 把手机里面的卡还给了我。后来他把我推倒在地开始对我动手 动脚,用手摸我的胸和下身并用嘴亲我的脸和胸,我用手抓他 脚踢他并呼喊反抗。结果他没有得逞。后来他让我坐起来,他 说要打晕我后自己好逃跑,就用拳头打我的左侧后脑勺两拳头, 但是我没有晕倒,接着他又把我推倒开始侵犯我,用手摸我的 胸和下身并亲我的脸和胸,我奋力反抗,他没有成功。后来他 让我坐起来,但是我没有答应他,继续躺在地上他说“你把 衣服整理好了,你不许喊,我走完你再走”,说完他就往南四环 方向跑了。后来我赶紧往***那儿跑我在门口看见*** 并把事情的经过告诉了他,他就报警了。被抢了 160余元的现 金,100元面值的一张、50元的一张、10元的一张、5元的一 张。一部小米1代黑色触摸屏手机,是20134月花2GG0佘 元购买的。

辨认笔录:其辨认出**就是案发当日捂住其嘴,用拳头 殴打其后脑,摸其胸部和下身想与其发生性关系的男子。

2、证人***证言:201392023时许,张某某给我打电话说从花乡桥东内环下车,过了天桥准备回九洲花卉附近的暂住地,没说几句话我听到电话那边 一声,然后电话就断了,我再打也打不通。我就出去找她后来在花乡桥东公交车站过街天桥南侧小树林南侧的铁栅栏门附近看见了张某某,她说被人抢了,我就打“11G”报警了。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北京市丰台区黄土岗花乡桥东公交车站南侧小花园内,该花园位于 南四环中路南侧。该段四环主路向西可通往花乡桥,向东可通 往马家楼桥,四环主路南侧可见一条辅路辅路南侧可见一条 便道;四环主路上可见一个呈南北向的过街天桥,过街天桥南 侧楼梯通往便道,便道上可见一个公交车站,公交车站站牌上 可见花乡桥东等字样站牌南侧为一片小花园,中心现场 位于该小花园内。

4、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涉案的小米牌Ml型手 机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100元。

5、物证手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证明:涉案的小米牌手 机已经发还被害人。

6“110”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证明:被害人张某某被 抢劫案的接处警情况。

7、被告人**供述及辨认笔录:2013910日左右的 一天晚上11时,我走到丰台区丰益桥附近的一个路边,看见一个女子从天桥上下来顺着小路走,她背着双肩包包在前边, 我看周围没有人,就跟上她,让她把钱拿出来,这个女子就把 钱从包里拿了出来,总共是100多元钱。我当时害怕有人过来, 害怕她喊叫,就用手捂住她的嘴,把她拽到边上的树下,跟她 说不准喊,我就她的手机抢过来这个女子要手机卡,然后她 把手机卡取出来。这时有人经过她就喊叫,我让她别喊,并说


如果喊叫我就脱她的衣服。我后来想走的时候她又喊,我就上 去把她的上衣掀开用手摸她的胸部,紧接着我问她还敢叫喊吗, 她说不叫了,我就拿着她的手机和钱离开了。手机是直板手机, 颜色有点红,手机被警察给扣了。这些钱我没数,有一张一百 元面值的,还有一些零钱被我花了。

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出丰台区南四环宜兰园小区东 北角过街天桥东侧就是其抢劫手机一部的地方。

此外,公诉机关还提供了其他证据证明上述事实:

1、证人常清清证言:20127月份左右,***和我从山西临汾老家来北京打工他来了以后就在丰台区新发地农产品中 央市场干装卸工,我们在丰台区黄土岗村149号租的房住到现 在。2013319曰***自己坐火车回过老家,322曰他 带自己的父母回的北京。322日回京后,他一直在北京,没有离开过。我家里的桔黄色小米手机***说是他干活的时候在 新发地村的一个路口捡回来的,时间大概是九月中下旬。手机 放在家里没有使用。今年9月份的时候,具体日期记不清了,

***还往家里拿过一个蓝色米奇女士持包上面有白色的圆点 图案,里面有一个女士长款钱包,还有一个身份证,一个邮政 银行储蓄卡,他说是捡来的。

2、搜查笔录证明:20139221550分,经对**的暂住地丰台区黄土岗村149号进行搜查,在***的暂住地 北窗台发现***身份证一个、邮政储蓄卡一张,床下发现蓝 色包一个,内有紫色钱包一个、充电器一个,在东侧床头发现 黑色手机一部。

3、视听资料证明: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的情况。

4、工作说明证明被告人***辨认作案的犯罪地点类似且

位置相近。

5、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被查获的经过。

6、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被告人***的前科及系累 犯的情况。

7、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的身份信息。

上列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真实合法有效,对证据之间 相互印证的部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胁迫的方 式多次抢劫他人财物,并强行对其中两名女性被害人进行猥亵, 其行为已分别构成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依法应予惩处; 又以暴力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其行为 已构成强奸罪,依法亦应予惩处,并与其所犯抢劫罪、强制猥 亵妇女罪数罪并罚。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北京市丰台区人 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抢劫罪、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辩称指控其所犯强奸犯罪,其系强奸未遂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犯强奸罪既遂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法医物证鉴定书、现场勘 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辩称对指控的抢劫 被害人***、抢劫、强制猥亵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其并没有

使用暴力的意见,经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结论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人**实 施犯罪行为时对被害人使用过暴力、威胁的手段;被告人*** 辩称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抢劫、强制猥亵妇女的犯罪事实, 当庭只认可强制猥亵孙某某的事实,对抢劫孙某某的事实不予 认可的意见,经查,上述事实有被害人孙某某陈述,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以及当庭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综上,被告人***的上 述辩解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釆纳。辩护人所提被告人*** 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犯罪系因家庭贫困,建议对其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到案后未能如实供述主 要犯罪事实,不认罪悔罪,亦无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故辩 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釆纳。本院根据被告人闫 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 百三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 下:

一、被告人闰涛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 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四千元;犯强奸罪,判处有 期徒刑六年;犯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 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 四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曰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921曰起至20319 20曰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继续追缴被告人***违法所得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曰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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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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