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一、河北省白某故意杀人案的辩护历程
辩护人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写了多达20页的《辩护意见》及《补充辩护意见》,同时辩护人先后两次赴案发现场调查、勘查。向法官当面陈述认定白某系故意伤害行为而非故意杀人的理由,并请求法官出面调解经济赔偿事宜。经过不懈努力,承办法官到看守所提讯被告人,约见死亡受害人家属,陈明当前少杀、慎杀刑事政策和本案具体情节,积极做调解工作,最终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调解协议。最后只判决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15年的刑事责任。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2009 ) 二中刑初字第963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岁,1960年2月9曰出 生于河北省琢鹿县,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鹿 县蟒石口乡穆家庄村;系被害人***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49岁,1960年5月24日 出生于河北省琢鹿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址同郄吉 茂;系被害人***之母。
被告人***,男,26岁,1982年9月23日出生于河 北省琢鹿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河北省涿鹿县谢家 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1月23 曰被羁押,同年12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第一看 守所。
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京检二分刑诉[2009] 61号起 诉书指控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 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 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 季红海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被 告人***及其辩护人暨诉讼代理人王珩到庭参加诉讼。因辩 护人以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对此案延期审理,故本院决定延期
审理一个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于2006年与 ***结婚后,因琐事产生矛盾,后二人先后来京务工。2008年 11月23曰晚,***于酒后前往北京市丰台区丰台镇正阳桥东 北侧“炫风一百”量贩式KTV,欲同在此工作的***商谈。当 日21时许,***在“炫风一百”量贩式KTV门外西侧,因家庭 婚姻问题与***发生口角,后***将***推倒在地,并用 双手用力连续晃动郄的双肩,使郄头部多次撞击地面,致*** 死亡。
针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物证照片、 书证、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 材料。据此,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本院依 法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部吉茂、***的诉讼请求为,由于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遭受了一定 的经济损失,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 抢救费、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共计人民币33万佘元, 并向法庭提供了户籍证明。
在法庭审理中,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 及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均无异议。其辩护人暨诉 讼代理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故意伤害罪不持异议,但认为 ***作案后自动投案,有自首情节,建议法院对***减轻处 罚;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住信费和被扶养人生活费不应赔
o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2006年11月与***(殁年 25岁)结婚。2008年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并分居,后先后来京务 工。2008年11月23曰21时许,***酒后来到本市丰台区丰 台镇正阳桥东北侧“炫风一百”量贩式KTV门外西侧,与在该KTV 工作的***因言语不睦而发生争执^其间,***将***仰 面推倒在地,后用双手抓住郄的双肩達续用力晃动,致使郄的头 部多次撞击地面,造成***重度烦脑损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被告人***作案后即拨打“120”救治***,并向公安机 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确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证言:证明***和***闹离婚差不多 有一年了,***不想离婚,当***给***打电话时郄 要么不接,要么二人就吵架,因其认识***,故***让 其给郄打过七八次电话。2008年11月23日21时许,***让其打电话询问***春节是否回家,***称不回家, ***即叫上其和***、***一同乘车到“炫风一百” KTV找***。***先让其将***叫出KTV,当时*** 也跟着进去了,后***和***在KTV西门北侧的墙边说 话,其和***、***在相距约50米的停车场等候。七八 分钟后,***说他们又闹起来了,当其回头看见***躺 在地上,***在边上蹲着,其过去后看见***头北脚南 躺在地上,其扶***时发现郄的后脑部有血,后***打 了电话,约5分钟后“110”和“120”来到现场。
2、证人***、***的证言所证实的案发经过与证人 ***所证内容一致。***还证实,其和***、*** 在现场附近的草地上聊天时,其曾回头看见***好像抬手, 打没打没看见,其对***、***说是不是要打起来,但 二人没理会。等其再次回头时即看见***已倒地,***在边上站着。
3、证人白***言:证明其子***酒后多疑、爱猜忌。 2008年***发现***常发短信,即怀疑郄搞不正当男女 关系,二人为此吵了架并分居,后***和***先后来京 打工。
4、证人***证言:证明其见到的尸体是***。***心眼小,爱吃醋,不让***和异性朋友说话,二人婚后 经常打架,***每次喝完酒都打***。2008年3月***回到其家居住,后***的公婆来其家说和,二人就没离 婚。为让双方冷静一下,其即把***带到北京打工。
5、证人***证言:证明***平时心眼小,朋友和***开玩笑,白即不高兴。一天晚上11点多,***给其发 短信,说要和***离婚,其回短信劝过***。后*** 去电话局调了***的电话记录,发现其和郄的短信联系, 其即向***说明了经过,但白不信。2008年三四月份,***回娘家后,其和他们二人就不联系了。
6、证人***证言:证明***于2008年5月到“炫 风一百” KTV上班。案发当晚,***找其请假,并说老公 来了出去说几句话,郄就走了。警察来后在歌厅外的草坪处 找到了***,有一自称是***老公的男子说自己和***吵了架,并打了***。
7、证人**证言:证明案发当晚***说要出去,当时 歌厅门口有两个男子在等郄,后几人说笑了两句就走了。警 察来后其才知道***出事了。
8、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6、7月份,***说在 工作期间郄的老公来找过郄。他们,时电话联系,主要是她 老公让她回家,二人一谈这事,***就骂她老公。11月***提出过辞职,好像是躲她老公,但领导没批准。
9、证人***证言:证明2008年11月23曰21时40
分左右,其赶到现场时被害女子已经昏迷,该人后枕部有一 块6x7cm血肿,同时有出血,出血量挺多,其他地方没有 伤,后其将该女子送至三0七医院救治。
10、证人**证言:证明***因重度颅脑损伤被送至 三0七医院救治,24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
11、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证明本案的案发地 点及中心现场的墙上、地面上留有血迹两处等情况。侦查人 员已将上述血迹提取。
12、提取说明:证明侦查人员从***处起获其作案时 所穿衣服、鞋及***的银色手镯一个。
13、案发当天被告人、被害人所穿衣服、鞋及被害人的 手镯等物品的照片,经***辨认未提出异议。
14、中国人民解放军三0七医院入院记录、生命体征观 察单:证明***因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在该院救治,于 2008年11月24日0时50分死亡。
15、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京丰公物 证鉴(法医病理)字[2008 ]第176号尸体检验鉴定书:证明 ***主要损伤为枕部大片状不规则挫擦伤,根据损伤特点 符合平面钝性物体作用于头部所致。结论:***系因头部 多次撞击平面钝性物体(地面或墙壁类),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16、北京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中心出具的京公法物证 字(:2008 )第FY29M号生物物证鉴定书:证明极强力支持送 检***鞋上血迹、***上衣上血迹、现场血迹1-2、手 镯上血迹均为***所留。
17、公安机关出具的“110”接处警记录、接受刑事案件 登记表、破案报告、到案经过:证明***于2008年11月 23曰21时30分用手机( 13780239606 )拨打“110”报案, 称自己杀了人,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到达的情况。
18、北京急救中心调度科任务流水统计表:证明*** 用手机(137******06 )于2008年11月23曰21时27分拨 打急救电话。
19、死亡证明、火化证明证实被害人已死亡。
20、户籍材料、结婚证证明被害人、被告人系夫妻及二 人的身份情况。
21、被告人***在侦查阶段供述:其与***婚后关 系一直不错。2008年初其发现***经常给别的男人发短 信,即怀疑郄有外遇,二人为此吵了架,2008年3月*** 返回娘家居住。同年5月***和父母来京打工,经查找其 发现***在“炫风一百”歌厅上班。10月份其来京后,曾 去歌厅找过郄,要求郄与其回家好好过日子,但遭***拒 绝。11月23.曰晚上,其和***、***、***在单位 喝酒,当时其喝了 4瓶啤酒。因***、***认识***, 其即想让***等人帮忙说和,于是其让***给***打 了一个电话,说去找郄。21时许,其和***、***、***打车到了 “炫风一百”歌厅,其让***、***将***叫出歌厅,后***等人让其和***谈,于是二人走 到歌厅西门北侧的空地上商谈,***等人站在距歌厅西门 10多米处的草坪处等候。其劝***与其回家好好过曰子, 但郄不同意,并抬手要打其,其用手挡开后推了郄的胳膊一 下,把郄推到墙上,后***又上来打其,其急了,即用双 手抓住郄的双肩将郄仰面按倒在地,其蹲着用双手抓住郄的 双肩用力晃,使郄的后脑在地上来回磕,当时其脑子一片空 白,具体碴了多少下记不清了。磕了几下之后其意识到这样 做会使二人的关系更危险,于是停手,其站起来后发现***躺在地上不动了,且后脑有血。这时,***等三人跑了 过来,其即用自己的手机( 137*******06 )拨打了 “120”和 “110”,说自己好像杀人了,后“110”和“120”就赶到了。 在本院庭审时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故意伤害***的事实表示认可。***供述的作案时间、地点、情节、 手段等,均分别得到了上述相关证据的佐证。
22、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的户籍证 明证实其身份情况。
以上证据经本院庭审举证、质证,予以确认。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的亲属代其交纳了赔偿 款人民币5万元,现在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不能正确处理与妻子***之 间的情感纠纷,竟故意伤害***的身体,致郄死亡,其行 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鉴于本案系家庭纠纷引 发,被告人***案发后积极救治被害人,且具有自首情节, 其家属又交纳了部分民事赔偿款,故本院依法对***从轻 处罚。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犯故意 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辩 护人所提***具有自首情节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釆 纳。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造成的经济损失,应由***依法合理赔偿。二附带民事 诉讼原告人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交通费、住有 费、误工费的诉讼请求合理,但部分请求的数额过高,且***、 ***不属于既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故二人要求 ***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与法律规定的情形不符, 对上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本院均不予支持。***的代理 人所提不应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意见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 所提其他代理意见,不予釆纳。本院依据被告人***犯罪的事 、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并考虑二附带民事诉讼 原告人的实际损失情况,一并作出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及《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 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 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 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08年11月23日起至2023年11月22曰 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死亡赔偿金二十一万四千九百四十元、抢救费一千元、交通 费五百元、住宿费五百元、误工费二千元,共计人民币二十 一万八千九百四十元(除在案的人民币五万元外,佘款限本
判决生效后即行给付)。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被扶 养人生活费的诉讼请求。
四、扣押在案的鞋二双、夹克一件、裙子一条、文胸一 个、黑色上衣一件、毛裤一条、毛衣一件、裤子一条、内裤 一条、袜子一只、围巾一条、头花一个、打火机一个,予以 没收。耳钉一个、戒指一个、手镯一个,发还***、许凤 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曰起十曰内,通过本 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 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