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珩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辩护从轻处罚
来源:王珩律师
发布时间:2016-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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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某某在2014年时被指控在北京市朝阳区某宾馆内通过网络贩卖毒品,最后被抓获。下面是王珩律师就该贩卖毒品案所作详细的辩护工作,感谢您的阅读!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4 )朝刑初字第1 259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男,1 992119日出生于吉林省东丰 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吉林省东丰县二龙山乡丰山村 七组。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27日被羁押,次日被 刑事拘留,同年3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 所。

辩护人王珩,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公诉刑诉 2014 ) 98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2014414 曰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王珩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在接到由本 区拨出的购买毒品的电话后,于20142710时许,在 北京市西城区西经路**酒店8450房间,向韩某某出售毒 品冰毒甲基苯丙胺)3净重2. 01),收取人民币2100 元,后被抓获归案。上述毒品已鉴定并收缴。起获的移动电话 机1部已移送在案。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书证等 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请本 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 予以惩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未提出异议。其辩护 人的意见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且能够主动缴纳罚金, 建议法庭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在接到由本区拨出的购买毒品 的电话后,于2 0142710时许,在北京市西城区西经 路1号汉庭酒店8450房间,向韩某某出售毒品冰毒”甲基 苯丙胺3包(净重2. 01克),收取人民币2100元,后被抓获 归案。上述毒品已鉴定并收缴。起获的移动电话机1部已移送 在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证人韩某某、*****的证言,物证,到案经过,起赃经过,物证照片,现 场照片扣押、发还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毒品检验报告及 收缴毒品清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法制观念淡薄明知是毒品而贩 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北京市朝阳区 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 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能够如实供 述所犯罪行,本院对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酌予釆纳。在案的物品一并处理。 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 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 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 五十二条及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 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27 日起至201496日止。罚金已缴纳)。

二、在案的移动电话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 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 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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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王珩
  • 执业律所:
    北京市金朔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1101*********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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